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郝缠顺。被执行人赵宏斌。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离民一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2016年1月7日受理本案,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宏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46263元,诉讼费1031元,执行费5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5月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宏斌的工资账户,2016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郝缠顺以双方当事人和解解决,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执行费59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离民一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卫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海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