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330号申请执行人黎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和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张某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刘新伟���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国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