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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1330号

黎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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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330号申请执行人黎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和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张某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刘新伟���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国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