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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832号

张洪国与宋月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洪国,宋月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832号原告张洪国。被告宋月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国与被告宋月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国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月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国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月星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国撤回对被告宋月星的起诉。

审判员  刘建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弋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