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832号原告张洪国。被告宋月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国与被告宋月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国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月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国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月星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国撤回对被告宋月星的起诉。
审判员 刘建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弋明玉 来自
张洪国与宋月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832号原告张洪国。被告宋月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国与被告宋月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国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月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国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月星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国撤回对被告宋月星的起诉。
审判员 刘建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弋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