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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501号

新乡市永盛环保塑胶有限公司与王麦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乡市永盛环保塑胶有限公司,王麦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501号申请人新乡市永盛环保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法定代表人夏学斌。委托代理人姬卉琴。被执行人王麦臣。关于新乡市永盛环保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麦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5)获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麦臣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刘国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燎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