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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735号

青岛佐罗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纺机金惠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佐罗工贸有限公司,青岛纺机金惠模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73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佐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显梅,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纺机金惠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冀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佐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纺机金惠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胶商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974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如下:2016年10月31日前还清完全部案款119748元。2016年5月11日还款28000元,2016年7月15日前还款32000元;2016年9月15日前还款30000元;2016年10月31日前还前还清剩余案款;如被执行人有一期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辛 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