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民初1588号原告麻某,普国电子城打工。被告田某。委托代理人林丽,山西彼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麻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田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某、被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麻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相继生育两女:田灵芝、田灵珑,儿子:田灵桂。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近三年发现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对我家庭暴力,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近三年的所作所为,对我本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长达三年,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田灵芝、田灵珑,婚生子田灵桂都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被告田某辩称,一、虽经人介绍相识,却是自愿结为夫妻,婚前感情基础牢靠;
二、双方结婚10年,正如原告所述“婚后夫妻感情良好,相继生育两女一子”,这三个孩子就是夫妻感情深厚的证据;
三、婚生子田灵桂才2岁,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分居长达三年,是彻头彻尾的谎言;
四、原告诉称“被告近三年不务正业,家庭暴力”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我的父母、姐姐把原告当做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
五、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综上所述,我认为与原告只是因家庭琐事争吵,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三个孩子年龄尚小,需要母亲的关爱。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相继生育两女一子,大女儿田灵芝于2007年12月12日出生、二女儿于田灵珑于2012年4月5日出生、儿子田灵桂于2014年3月27日出生。现原告以原、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庭审笔录等材料证明属实,且经过当庭质对,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共同生活近十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如果双方能做到积极沟通,增进理解,互谅互让,多为对方着想,是可以维系好夫妻感情的,加之考虑到婚生女田灵芝、田灵珑,婚生子田灵桂三个孩子尚年幼,如两人离婚、家庭破裂势必对三个年幼孩子的心理以及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原、被告应当从孩子们的角度出发慎重对待婚姻,珍惜家庭的完整。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麻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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