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960号原告胡某,女。被告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王靖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怡春 来自:
胡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960号原告胡某,女。被告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王靖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怡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