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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960号

胡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960号原告胡某,女。被告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王靖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怡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