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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1901号

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长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长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1901号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二居正街,组织机构代码69390814-1。法定代表人孙莉丽。委托代理人王凤,重庆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长书,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长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代理

审判员 曹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仕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