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612号原告章福春,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原告农美姑,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剑锋,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泉州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沉洲路中段莲花大厦。法定代表人陈照玉。
原告章福春、农美姑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福春、农美姑于2016年5月24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福春、农美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章福春、农美姑负担。
审 判 长 陈小红
审 判 员 吴雅莉
人民陪审员 李荣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燕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