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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执235号

梁秋丽与宁光静、王典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秋丽,宁光静,王典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7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梁秋丽。被执行人宁光静。被执行人王典升。本院在执行梁秋丽与宁光静、王典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宁光静、王典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光静、王典升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光静、王典升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陆苍碧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