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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字241号之二

辽宁益正达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森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益正达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森林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241号之二原告辽宁益正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法定代表人孙正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杨,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森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州市兖州区漕河镇后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侠,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益正达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森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16)辽0202民初字241号裁定书,冻结被告山东森林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被告已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了(2016)鲁0812民破(预)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被告的重整申请,并决定指定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为被告的管理人。现山东森林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冻结和对被告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山东森林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森林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的冻结和对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红梅

审 判 员  范业强

人民陪审员  李严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