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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06249号

文中国与吕春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文中国,吕春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06249号

原告:文中国,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3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吕春雪,女,汉族,生于1986年1月2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中国诉被告吕春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中国撤回对被告吕春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中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中国承担。

审 判 员  罗 蕊

人民陪审员  肖贤挺

人民陪审员  易德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