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06249号
原告:文中国,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3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吕春雪,女,汉族,生于1986年1月2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中国诉被告吕春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中国撤回对被告吕春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中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中国承担。
审 判 员 罗 蕊
人民陪审员 肖贤挺
人民陪审员 易德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