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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执57号

罗会超与南丹南星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会超,南丹南星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57号申请执行人罗会超,农民工。被执行人南丹南星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南丹县。法定代表人王宗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会超与被执行人南丹南星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丹劳人仲字(2015)第12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权利人罗会超周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案号(2016)桂1221执57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次性基本生活费23715元、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436.36元、一次社会养老保险费78275.3元,共计129426.6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南丹南星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厂内机械设备早已被拆除,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调查情况向申请人告知。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1执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李建华

审判员  刘顺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