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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行审71号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洛南县洛惠渠灌区管理处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南县洛惠渠灌区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1021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解德云,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小琴,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洛南县洛惠渠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赵银峰,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刚,该管理处副主任。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洛南县洛惠渠灌区管理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16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16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08年5月27日,洛惠渠灌区管理处与原城关镇中心村村民樊亚锋签订划拨国有土地租用协议。以每年600元租金,将原城关镇中心村四组兑山站管理用房及土地面积共901.01平方米(合1.35亩)租于樊亚锋使用,租期30年,协议签订当日付清租金18000.00元整。综上,洛南县洛惠渠灌区管理处未经批准违规出租国有划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没收洛南县洛惠渠灌区管理处非法出租国有土地租金18000.00元整,并处行为罚款3600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洛南县洛惠渠灌区管理处在法定期限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也未自动履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16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洛南县洛惠渠灌区管理处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16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梦琳

审 判 员  刘延洛

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屈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