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民初1753号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洪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753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怀瑞,住所地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张铖,女,该行员工。被告王洪亮,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洪亮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洪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国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