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216号之一
原告:沈晨,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黄小华,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第三人:天津志成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柳江里11-103。
原告沈晨与被告黄小华及第三人天津志成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艳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