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3360号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广爱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影视城东侧芦花村划拨地。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盈,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志海,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广爱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杨志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广爱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广爱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实收80元),由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广爱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王小佳
人民陪审员丁丽芳
人民陪审员邢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