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6执58号

薛双梅与殷付根、宋华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双梅,殷付根,宋华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58号

申请人:薛双梅,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号码34112619780605042x,住凤阳县

被执行人:殷付根,汉族号码342326197109204739,住凤阳县

被执行人:宋华树,汉族号码342326196203054111,住凤阳县薛双梅申请执行殷付根、宋华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殷付根、宋华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殷付根、宋华树立即给付申请人薛双梅借款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525元,合计:5052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胡之水

审 判 员  马世卫

审 判 员  刘世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