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906号申请执行人宋明福,职工。被执行人王善宝,居民。本院在执行宋明福与王善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郓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善宝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善宝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善宝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善宝有多起案件执行,其名下工资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西国
审判员 李士刚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传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