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899-2号原告卞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卞勇。特别授权。被告王一松,男,汉族。被告方海云,女,汉族。被告河南国安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波诉被告王一松、方海云、河南国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卞波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一松、方海云、河南国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卞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卞波撤回对王一松、方海云、河南国安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400元,减半收取24700元,由卞波负担。
审 判 长 马清河
代理
审判员 徐志超
代理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俊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