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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899-2号

卞波与王一松、方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卞波,王一松,方海云,河南国安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899-2号原告卞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卞勇。特别授权。被告王一松,男,汉族。被告方海云,女,汉族。被告河南国安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波诉被告王一松、方海云、河南国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卞波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一松、方海云、河南国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卞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卞波撤回对王一松、方海云、河南国安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400元,减半收取24700元,由卞波负担。

审 判 长  马清河

代理

审判员  徐志超

代理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俊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