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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执223号

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杜某、金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杜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丁相瑞,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金勇,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杜某。

被执行人:金某。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杜某、金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5)85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现查明杜某在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思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杜某在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思支行的存款4660元(账号:62×××45)到南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南和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3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光义执行员  薛胜杰执行员  白朋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