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刑更218号

徐伟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徐伟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更218号罪犯徐伟行,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伟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1年9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3年10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至2031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伟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伟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于2013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四季度获得黄州监狱七次表扬。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及无能力缴纳罚金罪犯情况调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徐伟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伟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至2030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立

审 判 员  樊 军

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