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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刑初416号

黄松钦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黄松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刑初41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松钦,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安溪县看守所。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6)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松钦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松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6月23日,被告人黄松钦伙同黄建松(已判决)在莆田市城厢区万达广场小区7号楼2单元2905室等地,通过互联网发布兼职广告,诱骗他人按照其指示在网上购买充值卡,然后套取对方购买的充值卡号和密码,最后将获取的充值卡号及密码在易收卡网站出售获利。至被查获时,被告人黄松钦参与骗取16,594元。归案后,被告人黄松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本案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已在同案人黄某案件中作出判决。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黄松钦的家属向本院退清违法所得款16,594元并预交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松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查询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清单、QQ聊天记录、电脑内容截图、取款录像截图、搜查笔录、通话清单、提取笔录、文件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现场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松钦及同案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松钦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松钦犯诈骗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黄松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向本院退清违法所得款并预交罚金,视为被告人黄松钦的缴纳行为,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黄松钦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松钦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可折抵刑期一个月又七日。刑期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二、被告人黄松钦向本院缴纳的违法所得款16,594元,因查无被害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水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瑜芳速录员  王兰英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如下: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