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73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随车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随车工具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随车工具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随车工具有限公司偿还侵权责任纠纷款799.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晓玫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宇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