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326号
原告:吴培池。
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常州路397号,代表人史恩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培池与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培池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培池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培池回起诉。
审判员 何丕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臧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