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560号申请人李海玲。被执行人张文才。申请人李海玲与被执行人张文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张玉良
审判员 何相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