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060号
原告:王某,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徐某,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正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郭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