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1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蕾,女,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垣明,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郭艳丽、郭鲜丽,均系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卢梓杰,男,汉族,1994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审
被告:卢梓玲,女,汉族,1994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审
被告:邱惠莲,女,汉族,1937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上诉人谭蕾因与被上诉人梁垣明、原审被告卢梓杰、卢梓玲、邱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蕾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蕾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上诉人谭蕾负担。谭蕾原预交二审受理费5875元,超额交纳的受理费293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海
审 判 员 刘邦中
代理
审判员 罗晓云二○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启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