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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1012号

谭蕾、梁垣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蕾,梁垣明,卢梓杰,卢梓玲,邱惠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1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蕾,女,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垣明,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郭艳丽、郭鲜丽,均系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卢梓杰,男,汉族,1994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审

被告:卢梓玲,女,汉族,1994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审

被告:邱惠莲,女,汉族,1937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上诉人谭蕾因与被上诉人梁垣明、原审被告卢梓杰、卢梓玲、邱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蕾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蕾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上诉人谭蕾负担。谭蕾原预交二审受理费5875元,超额交纳的受理费293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海

审 判 员  刘邦中

代理

审判员  罗晓云二○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启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