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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2233号

利惠公司与广州市初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利惠公司,广州市初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23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诉讼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知识产权首席顾问。

委托代理人:郑嘉鑫,广东笃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蓉,广东笃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初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阿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初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  戴莉莎

人民陪审员  杜 旻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