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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239-1号

徐子芬与刘章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子芬,刘章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239-1号

申请执行人:徐子芬。

被执行人:刘章志。申请执行人徐子芬与被执行人刘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3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章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章志在长丰县岗集镇有一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刘章志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西侧的一处房产(产权证号0802**)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