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新亮,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山东省青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6571450-4,住所地在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区圣城东街397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军,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奚圣珠,女,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审原告王丽,女,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审原告王友山,男,1938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审原告丁秀英,女,1942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上诉人于新亮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5)大三民初字第00773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