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052号原告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胡海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天兵,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佳,男,30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远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