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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3052号

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付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付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052号原告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胡海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天兵,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佳,男,30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远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