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甘0502执466号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关于周以庄与陈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天秦墩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周以庄名下共有人为陈娟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XX号住宅(建筑面积:291.37平方米)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周以庄一人名下。附:本院(2013)天秦墩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