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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字第800号

关于申请人王俊贤与被执行人杨海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款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俊贤,杨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贤,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194号9号楼1单元203号。被申请人杨海龙,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杨各庄镇揣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海龙银行存款2150元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夏丽华

审判员  张宗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立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