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贤,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194号9号楼1单元203号。被申请人杨海龙,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杨各庄镇揣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海龙银行存款2150元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夏丽华
审判员 张宗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立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