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969号
原告:高唐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李玉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祖峰,夏津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于风杰,男,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住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姜泽福,男,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尹金国,男,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唐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风杰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于风杰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唐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风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已减半),由原告高唐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海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