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贾阳光,男,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
委托代理人:陈猛进,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王爱君,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贾阳光与被执行人张建军、王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建军、王爱君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贾阳光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军、王爱君给付借款本息236万元、诉讼费128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12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军、王爱君在宣城市浙商大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委托评估拍卖,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02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