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288号原告陈勇。委托代理人倪文胜,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王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勇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