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1197号原告杜某,自由职业。被告王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赵则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 婉 来源: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1197号原告杜某,自由职业。被告王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赵则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 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