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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1197号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1197号原告杜某,自由职业。被告王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赵则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 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