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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行申283号

任进、任永平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进,任永平,杨文谋,李勇,刘敏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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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申28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任进,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涛,男,汉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系任进之兄。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任永平,男,汉族,1961年8月11日出生,农民。一审起诉人:杨文谋,男,汉族,1948年11月3日出生,。一审起诉人:李勇,男,汉族,1980年8月19日出生。一审起诉人:刘敏志,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任进、任永平因诉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西中立行终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进、任永平申请再审称: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未对上报文件做细致审核,作出的市城改发[2013]20号批复内容虚假,且改造方案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议,程序违法。被诉批复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且该批复对其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有影响,其为适格原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撤销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市城改发[2013]20号文件《关于未央区王家堡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本案诉讼费用由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市城改发[2013]20号文件《关于未央区王家堡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是对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上报的王��堡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答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并未给被拆迁人增设新的义务,不具有可诉性,故一、二审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任进、任永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任进、任永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琪

代理

审判员  贾黎明

代理

审判员  周晓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