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申28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任进,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涛,男,汉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系任进之兄。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任永平,男,汉族,1961年8月11日出生,农民。一审起诉人:杨文谋,男,汉族,1948年11月3日出生,。一审起诉人:李勇,男,汉族,1980年8月19日出生。一审起诉人:刘敏志,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任进、任永平因诉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西中立行终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进、任永平申请再审称: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未对上报文件做细致审核,作出的市城改发[2013]20号批复内容虚假,且改造方案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议,程序违法。被诉批复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且该批复对其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有影响,其为适格原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撤销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市城改发[2013]20号文件《关于未央区王家堡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本案诉讼费用由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市城改发[2013]20号文件《关于未央区王家堡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是对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上报的王��堡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答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并未给被拆迁人增设新的义务,不具有可诉性,故一、二审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任进、任永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任进、任永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琪
代理
审判员 贾黎明
代理
审判员 周晓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