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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913号

代某与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代某,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913号

原告:代某,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於孝林,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女,199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皖A×××××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钱某名下车牌号为皖A×××××的车辆。

二、查封担保人代晓波名下位于长丰县岗集镇临湖雅苑13幢208室(房地权证长丰字第××号)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苏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小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