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913号
原告:代某,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於孝林,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女,199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皖A×××××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钱某名下车牌号为皖A×××××的车辆。
二、查封担保人代晓波名下位于长丰县岗集镇临湖雅苑13幢208室(房地权证长丰字第××号)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苏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小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