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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862号

李某某与张庄小精灵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庄小精灵幼儿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862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小千。法定代理人韩小燕。委托代理人刘泉声,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庄小精灵幼儿园,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业主张丽苹,女,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黄小方,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庄小精灵幼儿园健康权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庄小精灵幼儿园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庄小精灵幼儿园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庄小精灵幼儿园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