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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017号

河南商丘地区土石方工程公司与商丘市嘉丰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商丘地区土石方工程公司,商丘市嘉丰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017号原告河南商丘地区土石方工程公司,住商丘市,组织机构代码70670021-1.法定代表人刘云华,职务经理,汉,1953年4月5日。被告商丘市嘉丰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卢广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孝利,1958年3月20日。第三人商丘市管理委员会,住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陈向阳,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屈长峰,系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申朝帅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