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017号原告河南商丘地区土石方工程公司,住商丘市,组织机构代码70670021-1.法定代表人刘云华,职务经理,汉,1953年4月5日。被告商丘市嘉丰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卢广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孝利,1958年3月20日。第三人商丘市管理委员会,住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陈向阳,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屈长峰,系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申朝帅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