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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行初122号

唐汉彬与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汉彬,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4行初122号原告唐汉彬,男,195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广贤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其清,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益群、张思聪,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唐汉彬不服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汉彬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因本案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孙志高

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

人民陪审员  施孔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