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刑初482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有强,无业。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2012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10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赌具“筒子功”牌一副、塑料篮一只,追缴违法所得70元。因本案,于2016年2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超,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某,个体。均因赌博,于2006年11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500元,收缴赌资3090元;于2014年2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2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2月2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钱林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毛某,无业。因赌博,于2013年10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6年2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无业。因卖淫,于2009年2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6年2月2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曾用名顾力力,无业。均因赌博,于2008年6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赌资2290元;于2009年7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500元,收缴赌资240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于2014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185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有强、方某、毛某、李某、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茆仲义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五被告人及辩护人李超、钱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1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贺有强、方某、毛某经事先商量,伙同被告人李某、唐某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新村30幢1单元102室被告人方某、李某家中开设赌场三次,纠集张春光、吴海明、王忠其等人以“筒子功”的形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贺有强、毛某、唐某负责理牌,被告人方某、李某负责抽头,抽头获利共计83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毛某、唐某分别于2016年2月29日和2016年3月8日至平湖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贺有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贺有强系自动投案,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贺有强虽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贺有强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有强、方某、毛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唐某、李某多次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共计8300余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有强、方某、毛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有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有强、方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方某、毛某、唐某均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被告人唐某还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某曾因卖淫被行政处罚,均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有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500元(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
二、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日,并处罚金8300元(即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三、被告人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日,并处罚金8000元(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
四、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上述四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五、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五被告人的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沈丹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俞佳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