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11702号

黄朝建与刘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朝建,刘国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1702号原告黄朝建,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伟,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兴,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朝建诉被告刘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朝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朝建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十三元,由原告黄朝建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田雪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臧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