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72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好,故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纯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守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