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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1729号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72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好,故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纯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守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