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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民终58号

上海禾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禾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某,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终58号

原告:上海禾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鸿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晓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某。

法定代理人:曹博,系曹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郭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禾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禾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汪和平

审 判 员  方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陶 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