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终58号
原告:上海禾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鸿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晓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某。
法定代理人:曹博,系曹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郭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禾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禾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汪和平
审 判 员 方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陶 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