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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245号

李艳与青岛万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艳,青岛万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245号原告李艳,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蕾,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万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高家洼村。法定代表人杜云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艳诉被告青岛万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与(2015)胶民初字第6217号系同一原被告、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决定将本案移送至(2015)胶民初字第6217号一案合并审理。

审 判 长  赵 燕

审 判 员  孙 超

人民陪审员  牟阿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汤振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