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2403号罪犯周守江,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6日作出(2007)普中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守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2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云高刑执字第452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守江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11月19日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昆刑执字第219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守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昆刑执字第321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守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4年1月31日作出(2014)昆刑执字第9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守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6年4月24日以(2016)减字第66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守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周守江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守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获奖励分133.81分;获2014年度监狱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周守江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守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守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红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健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