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328号原告张尔朝,男,193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代理人金宝琴,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尔朝与被告张勇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尔朝撤回起诉。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审判员 朱远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梦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