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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2328号

张尔朝与张勇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3-05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张尔朝,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328号原告张尔朝,男,193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代理人金宝琴,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尔朝与被告张勇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尔朝撤回起诉。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审判员  朱远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梦韵